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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法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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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法例》(英语:Legislation of Hong Kong)是香港现存的成文法法例编汇,包括由立法会制定的称为“条例”的法律,以及根据立法会在某条例下转授的权力而订立的法律。[1]由于香港法律制度普通法为依归,对于有争议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规定,都会以成文法形式颁布并实行。

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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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政治制度曾类似三权分立,不过现政府维持以行政主导并宣称司法独立

  1. 《香港法例》由律政司法律草拟科负责草拟、或由立法会议员私人草案的方式提交,并由立法会通过法例。
  2. 香港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
  3. 香港特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行政执法。

而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,立法会议员提交私人草案较立法局议员困难,撰写法例的责任就落在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身上。[2]

法例种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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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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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例(英语:Ordinance)包括由立法会制定的条例及凭借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第160条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条例,后者主要是由香港立法局通过的条例。

根据《基本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,主权移交前香港参与的国际公约仍可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。

名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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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法例使用“条例”一词的原因是,英国国会通过的通常叫“法令”(英语:Act),而殖民地或属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本地法例常称固定译作“条例”的 Ordinance。主权移交后继续以上殖民色彩安排,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订立并在香港公布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》。

从现行宪制角度看,“条例”已经是香港特区本地立法的正式技术用语。《基本法》第17条和第18条也称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是法律,除非有如基本法、港区国安法中的凌驾性条文,并不存在作为本地法律的“条例”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中的“条例”一样位阶较低的情况。

附属法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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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属法例(英语:Subsidiary legislation)指根据或凭借任何条例订立并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、规则、规例、命令、决议、公告、法院规则、附例或其他文书。只有根据赋权权力才可订立附属法例。知名附属法例如根据香港法例第556章《香港铁路条例》所订立的第556B章《香港铁路附例》,及根据香港法例第241章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》所订立的第241K章《禁止蒙面规例》。

编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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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会根据香港法例第614章《法例发布条例》为大部分条例和附属法例编号,条例皆会获编配一个专属的“章号”(英语:Chapter),作为官方索引编号,如《人事登记条例》获编为第177章。而附属法例第章号则位于主体之下,如要求在香港的人携带及出示身份证的《人事登记规例》就获编为第177A章。

律政司并没有为少数条例编排章号,主要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及文件,有关条例在电子版香港法例以文件编号指称。未获编号的条例包括《香港回归条例》、《国旗及国徽条例》、《区旗及区徽条例》、《国歌条例》及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》。


参考文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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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^ 律政司法律草拟科. 《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》. 
  2. ^ 香港律政司,(2000年),香港的法例草拟工作 (第二版)页面存档备份,存于互联网档案馆),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

外部链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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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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